校友會簡介

香港教育大學幼師校友會有限公司會章

第一章 總章

1.1) 名稱及會址

1.1.1) 名 稱—本會定名為「香港教育大學幼師校友會有限公司」(The Education University of Hong Kong Past Student’s Association of Early Childhood Teacher Education Limited)。

1.1.2) 通訊處—香港仔華貴邨華賢樓地下。

 

1.1) 宗旨

1.2.1) 名 稱—本會定名為「香港教育大學幼師校友會有限公司」(The Education University of Hong Kong Past Student’s Association of Early Childhood Teacher Education Limited)。

1.2.2) 通訊處—香港仔華貴邨華賢樓地下。

1.2.3) 倡導會員專業知識,提升會員之專業地位。

1.2.4) 爭取幼稚園教師之合理權益,促使政府在幼兒教育政策上要有完善的制度。

1.2.5) 加強與教育局溝通及有關政府部門和其他團體之聯繫,提升幼兒教育素質。

1.2.6) 推動業界與內地、境外教育機構交流,促進專業發展。

1.2.7) 推動國民教育,培養幼兒對國家民族之意識。

第二章 組織與職權

2.1) 本會最高權力為會員大會,日常會務活動,則由執行委員會執行決策。
2.2) 本會設名譽會長及榮譽會長若干人,由執行委員會選聘加入。在社會上品格高雅、被受尊崇及樂善好施的人士。
2.3) 本會設會務顧問及法律顧問若干人,由執行委員會選聘對本會會務及法律方面有特殊貢獻者。
本會設會務顧問及法律顧問若干人,由執行委員會選聘加入。可幫助本會會務發展及有關法律問題作諮詢者。
2.4) 執行委員會:執行委員會之組成經會員用選票在週年大會中投票選出,執行委員人數最少為十三名最多為二十三名。任期為兩年一任,獲連選可連任。執行委員之職位均屬義務性質,不可支付會方任何酬勞。委員職位須由當屆入選之執行委員投票互選誕生。執行委員會必須每月召開例行會議一次推展會務。在任期內,如有無故缺席三次以上者,執行委員會於會議上表決通過,便可革除其執行委員之職務。唯出席會議之法定人數必須超過全部執行委員人數之半數以上。任何執行委員倘因私人理由中途退會,則由執行委員會於會議上通過批准,其空缺職位須經提名、投票、表決、接納等程序,推舉適當人士填補。
主 席(一名)
主持執行委員會會議,並代表本會出席對外一切活動及發言。

副主席(二名) 協助主席執行職務,於主席缺席或不能執行職務時代表主席一切職權。
秘 書(二至三名) 協助主席及副主席執行常務工作,草擬及處理一切來往書信及會務報告,凡執行委員會之會議必須出席,並作紀錄。
司 庫(一名) 處理會內一切有關收支工作,並按月、按年作財政報告,以便會員查核。
學 術(六至八名) 定期出版及策劃一切學術性活動,並整理後存檔。(包括剪報)。
康 樂(二至三名) 每年籌辦兩次活動,包括海外參觀或交流,及主持一切有關之康樂、文娛等活動工作。
宣 傳(四至六名) 負責對外及內部之聯絡及宣傳活動。
總 務(一至二名) 發出會員證,每年覆核整理會員會籍及通訊資料。

第三章 會員

3.1) 凡在香港教育學院修畢有關幼兒教育課程之同學,均可申請入會。凡申請入會者須填寫入會申請書一份,並須繳交會費。經執行委員會通過接納,稍後由會方發給會員證方為會員。
3.2) 會員類別:分普通會員及永久會員。
3.3) 權利及義務: 凡會員均享有選舉及被選權,並可參加會方舉辦之一切活動。會員有出席會員大會及特別會員大會之權利,並可於大會上表決或查詢一切與會務有關之問題,以祈對執行委員起監管作用。凡會員均有繳交會費之義務,若為普通會員如不依章則按每年繳交會費,其會籍到期後即被終止。
3.4) 離會:凡會員離會,不論自動退會或被革除會籍,其曾繳之費用,概不退還。
3.5) 開除會籍: 凡本會會員如有違反會章或觸犯法律而被定罪者,經執行委員會於會議上通過可革除其會籍。

第四章 會員大會

4.1) 每年舉行一次週年會員大會,於十月至十二月期間召開。並於開會前十四天以書面通知全部會員。
4.2) 如有突發性或重大議案表決,必須有三份之二會員聯名以書面要求主席召開特別會員大會,執行委員須於開會日期前十四天以書面通知全部會員。
4.3) 會員大會有權修改會章內容。唯必須超過出席會員人數三份之二贊成,始能生效。出席會員大會的法定人數為會員總人數百份之十,如出席者的法定人數不足,則執行委員會必須宣佈會議改期,於三星期內再度召開會員大會,並且於開會前七日以書面通知全體會。 經改期之會員大會,均以當日所出席的會員人數為法定人數。

第五章 財政

5.1) 會費: 普通會員年費伍拾元正;永久會員會一次過繳交會費叁佰元正。
5.2) 普通會員會費有效期由一月一日至該年底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5.3) 會款收入須全部存入本會名義開設之銀行。設立收支賬冊,賬冊須保存最短時間為七年,以便有關部門及會員查閱。
5.4) 會方全部發出支票須有本會印鑑及經主席或副主席、司庫其中兩人聯名簽署始能生效。
5.5) 會款只可用於本會一般經常性支出,及一切與本會宗旨有關之活動。
5.6) 凡支出超過伍佰元之費用,須經執行委員會議決通過。
5.7) 倘有熱心幼兒教育人士,慷慨解囊贊助本會舉辦活動,處理方式:
金錢-依本會會章第五章5.3項及5.5項處理;
物資-不論價值高低之任何物資,全部屬於本會資產,供會方使用至失效為止。

第六章 附則

6.1) 本會資產包括一切動產與不動產,均屬本會名下所有,不得轉讓或私售。
6.2) 如本會有負債情況出現,則於招致負債期間任職執行委員會之委員無須負責該等債務。
6.3) 本章程如有未盡善處,得由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通過修改,方能生效。
6.4) 如擬解散本會,須有正式會員人數三份之二或以上,在會員大會或特別大會中通過,始能生效。解散時,本會所欠一切合法債項,皆按有限公司條例處理清還,剩餘之一切資產全數贈予本港之慈善機關,撥充善舉。
6.5) 一切代表本會對外界發表之公開言論,必須獲得主席及副主席之同意。
6.6) 解釋本會會章之權力歸執行委員會。